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9號上訴人 勤榮輝 被上訴人 林鳳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