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2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文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1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高文光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趁至商店店員未注意而竊取他人行動電話,漠視他人財產法益之心態,竊得之財物價值(價值約新台幣2萬元),兼衡其其犯後並未坦承犯行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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