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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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佳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佳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佳昌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3月確定,其於入監執行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8632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