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96號原告 戴美慧 被告基督教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訴訟代理人 陳佩慶 律師
沈以軒 律師 陳建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6月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具狀說明被證2補休時數結清同意書所載68.5小時結算加班費為新臺幣23,806元,其中105年4、6月之加班費為何?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