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67號原告 蔡衣凡 被告 韋仁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簽立之借款協議書第7條約定:「雙方若就還款事項發生爭議,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且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法律關係。是本件兩造間因該借款協議書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威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