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廖孮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孮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9,120元未給付,其中7,828元為消費款;591元為利息;7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5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孮欽│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7828元││10月15日││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