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請人 賴美合 相對人威利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內容,其中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並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之薪資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2年8月28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12年8月28日前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20萬9,820元、預告工資4萬6,000元、資遣費6萬6,796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萬6,800元,合計為35萬9,416元。詎相對人迄今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如前所示之調解方案,而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網路銀行存款帳戶查詢為證。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書記官廖宣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