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8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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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裁字第6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裁字第687號聲請人○○○送達處所:臺北郵局第43之480號
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本院105年度裁聲字第4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3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105年12月29日以105年度裁聲字第594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6年1月9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汪漢卿法官張國勳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