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代理人 葉泰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蔡岳霖┌───────────────────────────────────────────────────┐│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140元│0000000│100年8月10日│││司陳翔立│份有限公司社子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