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右原告與被告坡心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冠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零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仟肆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拾肆萬陸仟柒佰陸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萬壹仟伍佰貳拾柒元,尚欠新台幣叁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張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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