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一二三號
聲請人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區○○○路二0一之十八號後棟八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一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春城~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七0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銀行敦化分行│台北銀行敦化分行│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壹拾捌萬元│TH八0九一五七││││││││三││├─┼─────────┼─────────┼───────────┼────────┼────────┼──┤│2│國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敦化分行│八十八年九月四日│叁萬貳仟叁佰肆拾│TH00二二二0││││司甲○○│││叁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