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1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碧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年度桃小字第19
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於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亦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3款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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