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繼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原告 吳賴寶雲 原告 吳學書 原告 吳怡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
蔡孟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淑琴 、 吳少瑋 間聲請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0,608元(①第一項聲明所得利益:5,646,667元X3=16,940,001元②第二項聲明所得利益:2,823,333元X3=8,469,999元③第一、二項聲明合計所得利益:2,54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5,60
8元,扣除已繳裁判費5,000元,應補繳230,608元)。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