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21號原告 高金鈴
高依鈴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高佛福 法定代理人 高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被告祭祀公業高佛福有無制定規章部分,尚有函詢臺北市文山區公所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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