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89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四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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