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仲瑞鈞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6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仲瑞鈞於民國106年1月9日上午8時43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市○○區○○○路○○○○○○○號吉泰停車場欲橫越中正東路至對面公司停車場時,本應注意汽車行至無號誌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且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依當時之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客觀情狀皆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橫越直行,適由 洪婷婷 所駕駛沿中正東路往埔心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駛至,見狀閃避不及緊急煞車人車倒地滑行,致洪婷婷受有下巴挫擦傷、左手擦傷、左膝挫傷、上門牙斷裂兩顆等傷害。案經告訴人洪婷婷提出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仲瑞鈞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07年3月26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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