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簡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28號

原告 張家源

訴訟代理人 陳家惠

蔣玉芬

陳力獅

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下列十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妍芳慈愛同心會員福利會主委

被告 謝科瑋

謝黃鴛

李杉保

陳榮成

張儷齡

陳麗貞

蕭俊堆

高泰峻

黃月郁

賴輝煜

賴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4年11月28日宣判。惟因原告於114年11月26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被告已為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得被告之同意,始生合法撤回之效力,為踐行相關程序,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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