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簡字第228號
原告 張家源
訴訟代理人 陳家惠
被告社團法人彰化縣慈愛同心老人福利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暨下列十人
共同
被告 謝科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上午10時行言詞辯論程序,並於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4年11月28日宣判。惟因原告於114年11月26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而被告已為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得被告之同意,始生合法撤回之效力,為踐行相關程序,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