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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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告龍軒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君憲

訴訟代理人 陳祖祥 律師

陳敬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佑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壹拾陸萬零陸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捌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怡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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