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補字第4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因租賃權涉訟,依原告所提之租
賃契約所載,租賃期間為一年,每月之租金為新台幣6,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計算
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