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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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00,000元,應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本件支票影本、被告 田美珍 之戶籍
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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