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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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73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00,000元,應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本件支票影本、被告 田美珍 之戶籍
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