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23號至第00238號原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律師
葉銘功 律師 孫千蕙 律師被告丙○○○○○代表人丁○○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庚○○己○○ 陳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房屋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3號至第238號房屋稅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訂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下午3時,於本院第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戴見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