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49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495號聲請人 彭文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龍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