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683號聲請人 許富田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許慧蘭 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7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張競文法官陳毓秀法官陳麗芬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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