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3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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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321號債權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聲請狀未之公司印章。
㈡釋明公司有繼續營運並提供債務人如契約所載會員應有權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