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08號原告甲○○
丙○○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補充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許金樹
法官洪俊誠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