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秋湖 被上訴人即原告 呂秋潭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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