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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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6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號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04萬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2月16日至124年2月15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依法登記在案。㈡、嗣相對人於94年2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170萬元,並有利息之約定(詳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其借款期限為20年,自94年2月22日起至114年2月22日止以每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內)及20%(逾期六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31,45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吳金寶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鄉○○○段││000-0000│田│││1.00│726/10000│丙○○│├──┼───┼────┼───┼───┼────┼─┼──┼──┼────┼─────┼────┤│002│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18.00│726/10000│丙○○│├──┼───┼────┼───┼───┼────┼─┼──┼──┼────┼─────┼────┤│003│花蓮縣○○○鄉○○○段││000-0000│建│││6.00│726/10000│丙○○│├──┼───┼────┼───┼───┼────┼─┼──┼──┼────┼─────┼────┤│004│花蓮縣○○○鄉○○○段││567│建│││56.00│726/10000│丙○○│├──┼───┼────┼───┼───┼────┼─┼──┼──┼────┼─────┼────┤│005│花蓮縣○○○鄉○○○段││568│建│││40.00│726/10000│丙○○│├──┼───┼────┼───┼───┼────┼─┼──┼──┼────┼─────┼────┤│006│花蓮縣○○○鄉○○○段││569│建│││32.00│726/10000│丙○○│├──┼───┼────┼───┼───┼────┼─┼──┼──┼────┼─────┼────┤│007│花蓮縣○○○鄉○○○段││570│建│││84.00│726/10000│丙○○│├──┼───┼────┼───┼───┼────┼─┼──┼──┼────┼─────┼────┤│008│花蓮縣○○○鄉○○○段││571│建│││172.00│726/10000│丙○○│├──┼───┼────┼───┼───┼────┼─┼──┼──┼────┼─────┼────┤│009│花蓮縣○○○鄉○○○段││572│建│││29.00│726/10000│丙○○│├──┼───┼────┼───┼───┼────┼─┼──┼──┼────┼─────┼────┤│010│花蓮縣○○○鄉○○○段││000-0000│田│││9.00│726/10000│丙○○│└──┴───┴────┴───┴───┴────┴─┴──┴──┴────┴─────┴────┘┌─────────────────────────────────────────────────────┐│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63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權利│所有││││││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權人│││││││││及用途│││範圍││├──┼───┼─────┼────┼────┼─────┼───┼───┼───┼────┼───┼───┤│001│1179│花蓮縣吉安│宜寧段56│住家用、│3層77.19│77.19│陽台│10.88│平方公尺│全部│丙○○│○○○鄉○○○街│6-0003、│鋼筋混凝│││││││││││32號3樓之2│567、570│土造6層││││││││││││、571地│樓││││││││││││號│││││││││└──┴───┴─────┴────┴────┴─────┴───┴───┴───┴────┴───┴───┘共同使用部分:宜寧段1188建號,面積:474.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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