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惟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此觀該條例第7條第1、2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云云,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所提出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記載其任職於其大嫂 溫純玉 經營之早餐攤位,每月可得薪資新台幣(下同)21,000元,又可支領低收入戶津貼,則參以本件聲請清算之裁判費僅1,000元,非屬鉅金,聲請人縱使收入不豐,且須扶養3名子女,亦應足以支付,是依聲請人提出之事項,經核尚不足以釋明其確有無資力支出費用之事由存在,自應駁回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之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