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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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莊友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不因其就系爭土地原有所有權應有部分之多寡而受影響(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及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將對如附表所示(下合稱系爭土地)行使優先承買權,則其可獲得之利益,自應以系爭土地拍定相同應買條件計算,即原告應給付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附表編號1至8土地合計之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一如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皆坐落於金湖│拍定金額(新臺幣/元)○○○鎮○○段)││├──┼───────────┼────────────┤│1│237-11│0000000│├──┼───────────┼────────────┤│2│237-17│0000000│├──┼───────────┼────────────┤│3│237-12│0000000│├──┼───────────┼────────────┤│4│237-22│422222│├──┼───────────┼────────────┤│5│237-19│409600│├──┼───────────┼────────────┤│6│237-20│399360│├──┼───────────┼────────────┤│7│237-21│422222│├──┼───────────┼────────────┤│8│237-18│358400│├──┼───────────┼────────────┤│總額││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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