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50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龍建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淑姍 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本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梁玉芬法官陳麗玲法官徐福晋法官陳駿璧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