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88號聲請人 周詩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 粟振庭 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經本院選任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理由按法院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粟振庭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763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其訴訟代理人。茲該上訴事件業經本院審結(109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聲請人聲請酌定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李瑜娟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