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離婚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 劉韋廷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葉怡伶 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上訴事件(本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8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李寶堂法官陳靜芬法官張競文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