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簡調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蔡偉章
相 對 人  蔡偉強
相 對 人  郭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資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然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將坐落嘉義市○○段○○○
段00000地號土地、同段226-5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
同段408建號建物、同段41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2筆建物)及出
售嘉義縣○○鄉○○○段○○○段00地號土地所得價金返還兩造
及兄、妹、母親公同共有,而系爭2筆土地之客觀價額,倘依土
地公告現值及面積計算結果應為新臺幣(下同)9,988,200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35,800面積1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5,800
面積162平方公尺=9,988,200);又系爭2筆建物價額依稅捐
機關所評定之課稅現值分別為827,900元、1,030,100元,亦有房
屋稅103年課稅明細表2份在卷可參,至於嘉義縣○○鄉○○○段
○○○段00地號土地出售價額為12,500,000元,則據聲請人陳報
在卷,故合計本件調解訴訟標的價額為24,346,2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調解程序聲請費5,000元,爰命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聲請費5,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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