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1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111年度訴字第1210號原告 許主培 即大豐診所訴訟代理人 黃秀忠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代表人 石崇良 (署長)訴訟代理人 吳志倩
黃怡聞 律師 鄭凱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全民健康保險事件,業經本院於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就原告是否涉有虛報醫療費用、相關保險對象就診與申報醫療費用情形,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李毓華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書記官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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