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113年度聲沒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宥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43號為緩起訴處分,後因被告違背緩起訴處分應遵守或履行事項,再經雲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字第87號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65號裁定將被告送往執行觀察、勒戒,且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雲檢檢察官簽結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在卷可稽(毒偵字卷第66至67頁,撤緩毒偵卷第6、15頁)。又被告係於民國111年7月3日7時許,在雲林縣○○鎮○○里○○000○0號經警持搜索票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1包(內含毒品晶體1包、殘渣袋5包,均經包裝為1包,總毛重0.26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被告警詢及偵訊筆錄、搜索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7月14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056號鑑驗書及照片在卷可佐,是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誤。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及毒品殘渣袋5包,因其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往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邱明通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送驗數量檢出結果保管字號1甲基安非他命(內含毒品晶體1包、殘渣袋5包)1包(均經包裝為1包)總毛重0.26公克(毒品部分送驗淨重0.0029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雲林地檢署111年度安保字第165號(毒偵卷第40頁)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