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335號聲請人 許文龍 上列聲請人許文龍因與相對人 何冠群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許文龍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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