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57號聲請人 彭儀珠 訴訟代理人 王淑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1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雅雲┌────────────────────────────────┐│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