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英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碧香 、 呂來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8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英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碧香 、 呂來發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