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65號聲請人 林守德 訴訟代理人 趙珊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年度司催字第一三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國立台灣大學慶齡工│華南商業銀行│100年1月25日│24,000元│CD0000000│││業發展基金會合設工│台大分行││││││業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