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翁輝坤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新臺幣700元,請釋明是否重複請求違約金。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