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24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綺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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