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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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杰進 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恆星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94年度簡字第5264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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