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94年度簡字第434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