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黃家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所為之111年度馬交簡字第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速偵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政揚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