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0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0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梃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梃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梃堯(下稱受刑人)因強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此雖屬法律上之自由裁量事項,然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亦即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有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參以被告就本件定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本院卷第66頁),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胡宜如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18日107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107年5月間至107年8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9487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57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757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7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日期108年10月3日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2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262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12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12號編號2至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370號編號2至3號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8年4月22日19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3至5日內之某時108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736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51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0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18日110年5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183號109年度上訴字第950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16日110年6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284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866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