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清字第十二號
一○一年度消債全字第二十五號債務人 潘勝輝 代理人 陳香如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八十二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件:
說明債務人名下不動產除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五年
四月十九日以中院 慶民執 九十五執全丑字第二四三號函查封外,是否尚有其他強制執行程序?若有,應提出相關文件。另應說明該不動產目前之使用狀況。
說明債務人之戶籍寄居於臺北市○○區○○街二段一二二
巷二十號之原因?債務人何以於聲請狀陳報之居所係臺北市中正區三一七五信箱?債務人實際住居何處?說明債務人目前住居所房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該住居所房
地之坪數及現居住成員,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若該房地係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
債務人應重新列表陳明其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不得逕以最低生活標準計算代之。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勞、健保(或國民年金)費用之單據。
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是否有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該保單,並說明該保單之現值。
查報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DX號汽車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如:估價單等)。
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無固定收入?原工作內容、地點、
時間、薪資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離職證明、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等相關證明。
提出債務人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債務人自陳無工作、無收入,日常生活皆仰賴親友接濟等
語。債務人應說明接濟之親友為何人?平均每月接濟之金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育有幾名子女?該子女之姓名、年齡、工作或就學狀況,及是否分擔家計?並提出相關證明。
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有第二順位抵押權人 林阿秀 ,而林阿秀
為債務人母親,業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死亡。請說明該債務餘額?林阿秀之繼承人?各該繼承人繼承之遺產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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