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7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壢簡字第27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扣案之鑰匙一把係被告拾得,並無證據證明原所有人業已拋棄所有權,是不得遽認被告已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權,自不宜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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