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9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9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33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處拘役伍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甲○○委託田 畯豐王正國 承租高雄縣○○鄉○○段○○○○○○○○○○號原住民保留區土地,面積一萬零五百二十平方公尺,由甲○○實際使用。於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明知該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其竟未經申請許可,逕行由外地載運砂石至該地堆置達一萬一千立方公尺」應更正為「甲○○委託田畯蘴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向王正國承租高雄縣○○鄉○○段○○○○○○○○○○號原住民保留區土地,面積一萬零五百二十平方公尺,由甲○○實際使用。甲○○明知前開地號土地,係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為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之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違反土地管制而為變更使用,其竟於同年一月底起,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即擅自由外地載運砂石至該地號土地堆置達一萬一千立方公尺」、「最後通碟」應更正為「最後通牒」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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