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23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頁事實及理由欄倒數第三行: 鍾雪音 則於「同年八月二十九日...」應更正為「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被告犯罪事實日期部分有如
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