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皇良
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即債務人郭皇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更生清算之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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